合伙企业相关问题解读—注册资本
来源:合伙注册公司 时间:2019-03-04 浏览:次
普通公司注册时,法律都有规定注册资本,那么合伙企业的注册成立需要缴纳最低注册资本吗?《合伙企业法》对此有规定吗?
一、《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企业注册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二、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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