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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名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中国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外资企业名称为:公司名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资公司”) 法人代表: 国籍:美国 独资企业的法定地址为: 独资公司投资方为: 地址: 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独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津、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四条 独资公司宗旨为:以人为本,服务社会。 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五条 独资公司经营规模为:年产值150万元美金。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六条 独资公司投资总额为:拾伍万美元(USD150,000/-)。 第七条 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拾伍万美元(USD150,000/-),以美元现汇出资。 第八条 独资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全部注册资本20%,其余80%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第九条 独资公司投资方缴付出资额后,独资公司聘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独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主要内容是独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条 独资公司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以下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委派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底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8.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直接做出决定,并由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二条 独资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的决定; 2、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与免职,任期三年,经股东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是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独资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获取非法收入或侵占独资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不得挪用独资公司的资金或挪用资金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执行董事不得以独资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且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除章程规定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执行董事因营私舞弊或失职,而造成独资公司经济损失,应当负经济责任与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与免职。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 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草案; 5、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6、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独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请,下设市场、管理、财务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执行董事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独资公司的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两年,经执行董事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可兼任独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独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独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薄,进行独立核算,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 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独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一条 独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独资公司主要财务报表同时以英文书写。 第三十二条 独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三十三条 独资公司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账户、外汇账户。 第三十四条 独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三十五条 独资公司财务会计账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 独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 独资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 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 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三十六条 独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执行董事决定通过。 第三十七条 独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三十八条 独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独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最低不少于10%,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条 独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股东可以进行利润分配,但经另行规定者除外。 第四十一条 独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六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之利润额。 第四十二条 独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章 职 工 第四十三条 独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由本公司与职工订立合同,在合同中予以规定。 第四十四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由执行董事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 独资公司所需职工,可以由当地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推荐,由独资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四十六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和劳动保险等事宜,独资公司将分别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工作。 第十一章 工会组织 第四十七条 独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 独资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组织职工在业余时间学习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独资公司各项经济任务。 第四十九条 独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条 独资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应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二章 公司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一条 独资公司经营期限二十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独资公司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做出决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独资公司提前终止,需经股东做出决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应当及时公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投资者对本公司财产不得处理。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独资公司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三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独资公司通过执行董事制定经营管理、劳动工资、职工福利、财产等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本章程须经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投资方: 签署: 日期: |
原文:http://www.5151zhuc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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